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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30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翟春玲与郝伟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春玲,郝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30执47号申请执行人翟春玲,女,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被执行人郝伟伟,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翟春玲与被执行人郝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的执行申请,该案于2016年4月6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与其被执行人郝伟伟谈话时其表示,名下仅有财产如意山泉宾馆己于2015年转让另案的申请执行人马东霞经营、管理、收益现无能力履行。本院通过“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时其表示除如意山泉宾馆外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且表示暂撤回对该案的申请执行,并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申请执行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其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初字第00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强华忠执行员  牛金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