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6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周红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周红兵,孙永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6526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亳州路135号。主要负责人:叶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毅,安徽中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周红兵,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孙永芳,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申请人周红兵、孙永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43085.65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红兵、孙永芳银行存款343085.6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2235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成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梅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