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衡水用心钢波纹涵管有限公司与衡水武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用心钢波纹涵管有限公司,衡水武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衡水用心钢波纹涵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衡水武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用心钢波纹涵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水武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造成本案不能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211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