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民初1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谭兴才与田玉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兴才,田玉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551号原告:谭兴才,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柏柳,男,1988年4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田玉超,女,1986年6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286号。法定代表人:王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愿,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兴才诉被告田玉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兴才于2016年9月22日以需要明确被告和追加新被告再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兴才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兴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谭兴才负担。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宝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