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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4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上海元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科特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元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科特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98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元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赵颖娜,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键,该××员工。被执行人常州市科特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定代表人沈勇,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元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科特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6)苏0404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上海元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州市科特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和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常州市科特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和车辆,其公司银行帐户有银行存款22884.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予以扣划。扣除本案执行费442元,余款22442.87元已给付申请人。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常州市科特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和车辆,其公司银行帐户有银行存款22884.8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予以扣划。扣除本案执行费442元,余款22442.87元已给付申请人,尚有13691.13元未执行到位。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也予以确认,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中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小燕审判员  徐 信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志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