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吕宪法与王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宪法,王立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05民初1333号原告:吕宪法,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立彬,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原告吕宪法诉被告王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宪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立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终结审理。吕宪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立彬偿还吕宪法货款133325元及给付利息13000元。本案诉讼费等由王立彬承担。事实及理由:吕宪法与王立彬为货物买卖关系,吕宪法在2014年间共向王立彬供应木材金额达2133325元,王立彬向吕宪法出具欠条及入库单各一张为凭证,欠条记载欠款金额为2133325元,欠款凭证出具后被告陆续以物、现金、转账方式偿还原告共计200万元,剩余133525元一直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王立彬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请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2014年7月16日欠条一份、2014年8月6日入库单一份,用以证明王立彬欠吕宪法货款共计1333325元,其中欠条显示数额已经偿还了200万元,现还剩余99200元未偿还,加上2014年8月6日的一批货共计133325元。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因承建长春市南四环天茂湖工程,2015年4月起王立彬在吕宪法处购买木材。2014年7月16日,王立彬向吕宪法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欠木材款贰佰零玖万玖仟贰佰元整2099200元。欠款人:王立彬。2014.7.16.”。欠条出具后,王立彬以转账、以物抵账方式共计支付2000000元,剩余99200元未支付。2014年8月6日,王立彬在吕宪法处再次购买价值341250元木材。截止到开庭之日,王立彬未支付以上款项。本院认为,吕宪法向王立彬出售木材,已向王立彬交付木材,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吕宪法未足额支付价款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吕宪法要求王立彬支付货款13332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原告当庭放弃该部分诉讼请求,故此部分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立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吕宪法木材款1333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7元,其中3203元由王立彬负担,24元由吕宪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翟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