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托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郝凤英与郝军、薛晓艳、郝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凤英,郝军,薛晓艳,郝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托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郝凤英,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郝军(又名郝军军)。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薛晓艳,女,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郝喜军,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托克托县。郝凤英与郝军、薛晓艳、郝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托克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托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郝凤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郝军、薛晓艳、郝喜军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军、薛晓艳、郝喜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郝军、薛晓艳、郝喜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郝军、薛晓艳、郝喜军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二军审判员 云继新审判员 巴俊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万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