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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陈东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陈东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3民初23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住址:广东省开平市东郊南区十四幢。负责人程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彩彤,该行员工。被告陈东桓,男,汉族,1975年04月29日出生,住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诉被告陈东桓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以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承担义务的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永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万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