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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终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第二工程处与济宁唐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唐宁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第二工程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2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唐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中心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金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炳宇,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泰山地质勘查公司第二工程处,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大道西段路南煤田地质大厦,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宁方助,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婷婷,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孟菲。上诉人济宁唐宁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民初字第12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嘉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扈 琳审判员 史宝磊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纯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