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庞伟盗窃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桂09刑申7号庞伟:你因犯盗窃罪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1994)博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你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本案的证据材料均是被刑讯逼供取得,博白法院判处你四年有期徒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撤销博白县人民法院(1994)博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改判你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失主黄世江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与庞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你盗窃失主黄世江1800元的犯罪事实。你在申请再审期间亦未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且没有证据证实本案的证据材料均是刑讯逼供取得。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原判决应予维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罪名错误的。(六)量明显不当的。(七)违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