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02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彭应忠与徐建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应忠,徐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02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彭应忠,男,汉族,1966年1月17日生,无固定职业,住阜康市。被执行人:徐建萍,女,汉族,1970年8月9日生,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应忠与被执行人徐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建萍未履行(2015)阜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未履行金额为106280元。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车辆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徐建萍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相 逢代理审判员 翟 光 辉代理审判员 古丽倩·艾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沈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