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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韩波、李孟孟与刘希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波,李孟孟,刘希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703号原告韩波。原告李孟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希安。原告韩波、李孟孟与被告刘希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波、李孟孟对被告刘希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晓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