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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恢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大政与张文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政,张文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恢385号申请执行人:陈大政,男。委托代理人:陈娜,女。被执行人:张文豪,男。申请执行人陈大政与被执行人张文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3)庄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76134.62元、案件受理费394元、鉴定费2600元、拘留费460元、执行费108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拘留被执行人15日,期间仍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在银行无存款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