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17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骆春华与广州市韦荻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5执1793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春华,广州市韦荻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17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骆春华,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广州市韦荻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秦志强,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骆春华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韦荻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050、3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州市韦荻服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4月24日期间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344.83元、经济补偿6000元以及2014年4月工资4965元、2013年10月工资差额740.74元、2014年2月工资差额1086元等。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8-28号2415房进行搜查,但发现上述地址并非被执行人的办公场所。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除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89.12元外,查无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款项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5439.12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1793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楚亮审判员 丘颂文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光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