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民终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廖淑娇与邓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淑娇,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民终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淑娇,女,汉族,1992年5月8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丰顺县谭江镇大胜村雷公栋。委托诉讼代理人:区肖冰,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出生,现住广东省丰顺县谭江镇大胜村雷公栋。上诉人廖淑娇因与被上诉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丰顺县人民法院(2016)粤142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定于2016年8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廖淑娇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廖淑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廖淑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洪远代理审判员 李新红代理审判员 张孟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