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刘金洲与沈意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洲,沈意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洲。被执行人沈意宏,无职业。原告刘金洲与被告沈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8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意宏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金洲与被执行人沈意宏达成执行和解,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20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钟亮审判员 王 岩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佳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