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1刑初9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因本案,2016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6]9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日15时3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在驾驶证逾期未换证状态下饮酒后驾驶浙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海宁市盐官镇郭店建设路石牌路路口地方时与他人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何某某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欲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时,被告人何某某未予配合,民警将其控制后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送检的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曹某某、何某等人的证言,现场调查笔录,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检验报告书,车辆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接警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驾驶证逾期状态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被查处时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分别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金腾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