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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潘代红与平有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代红,平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02执213号申请执行人潘代红。被执行人平有军。潘代红与平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平有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潘代红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平有军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财产执行,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重新立案,恢复(2015)兴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统英审判员  石卢胜审判员  江祖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世念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