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民初6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翔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迪亿佰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翔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波迪亿佰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6089号原告:翔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044226-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江南村。法定代表人:翁革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士勇,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灵洁,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迪亿佰电气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709247-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李花桥村。法定代表人:RIKMICHELPIETVANDO,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燕萍,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翔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迪亿佰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翔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翔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翔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文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夕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