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廖兴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兴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101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兴兵,男,生于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001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2011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6月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6)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兴兵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兴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12时20分,被告人廖兴兵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三路启乐超市门口,紧贴被害人李某的身后,趁被害人李某不备,用镊子从对方上衣口袋里夹出一台苹果iphone6手机(港行/金色/64g)后逃离现场。经佛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4439元。2016年6月1日,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村牌坊附近抓获被告人廖兴兵。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兴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人员基本信息,吸毒人员动态暂控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光盘制作说明,截图制作说明,情况说明,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告人廖兴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兴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4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兴兵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廖兴兵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兴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咏梅审 判 员 金淋云人民陪审员 黎建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艳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