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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475号姜苗苗,女,住所地魏都区延安路,联系电话159××××2202。黄群英,女,住所地许昌县苏桥镇禄马村,联系电话187××××6470。姜明杨,男,住所地同上,联系电话132××××2386。姜丙安,男,住所地许昌县苏桥镇禄马村。姜苗苗等申请姜丙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35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苗苗、黄群英、姜明杨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尚民初字第35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新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