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4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吕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甲,吕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初2308号原告:吕某甲。委托代理人:梁会朝,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乙。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李二姐于1953年与吕忙忙结婚,李二姐系二婚,与前夫高生长所生二女,长女高秀芳(跟父亲姓)、次女吕某甲(后随母改嫁跟吕忙忙姓),李二姐与吕忙忙婚后1954年生有一女吕某乙,1960年吕忙忙去世,1999年长女高秀芳去世,2008年被继承人李二姐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吕某甲和吕某乙以及高秀芳所生二女一子侯会敏、侯会霞、侯威力。李二姐去世时留有宅基地及房屋一处,2010年8月19日塔谈村城中村改造,就该处宅基地及房屋进行拆迁,吕某乙与河北塔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获得380平方米住宅面积及30平方米商业用房补偿。2015年河北塔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交付塔谈新区四套房产,分别为:12-1-1001室房产,三室两厅,135.77平方米;11-1-2102室房产,两室一厅,116.03平方米;14-2-2704室房产,两室一厅,94.56平方米;18-1-103室房产,一室一厅,62平方米。2010年10月15日,原、被告曾经签订了一份房产赠与协议,被告表示同意给原告一套两室一厅的房产,2016年1月6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房产赠与协议,被告确定将塔谈新区14-2-2704室房产给原告。二、原告称:原、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照协议履行,原告同意按照赠与协议对遗产进行分割。三、被告对原告所述的真实性无异议,也同意按照赠与协议分割遗产,被告迟迟未能履行是因为儿子任文志的阻拦。四、另查,侯会敏、侯会霞、侯威力均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不参加诉讼。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李二姐所留宅基地及地上房产为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其去世后,在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仅剩下原告吕某甲与被告吕某乙。现宅基地房产已被拆迁,虽然拆迁协议为被告吕某乙所签,但其拆迁置换的房产应由原、被告两人共同继承,考虑到李二姐随吕某乙生活多年,且双方在房产交付后又订立了房产赠与协议,故本院对该协议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他人无权干涉,更不得阻拦权利人行使权利。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继承塔谈新区14-2-2704室的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李二姐宅基地拆迁置换的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塔谈新区14-2-2704室房产一套由原告吕某甲继承,其余房产由被告吕某乙继承。本案受理费8916元,由原告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8916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悦普审 判 员  韩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 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冰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