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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袁银忠与袁光跃、袁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银忠,袁光跃,袁逸,袁福建,周竹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1138号原告:袁银忠。被告:袁光跃。被告:袁逸。被告:袁福建。被告:周竹青。原告袁银忠与被告袁珍美、袁光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后,因被告袁珍美于2016年2月23日死亡,原告申请撤回对袁珍美的起诉,并追加袁逸、袁福建、周竹青为本案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6年5月19日,因案情复杂,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9月8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银忠、被告袁光跃、袁逸、袁福建、周竹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银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袁光跃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袁逸、袁福建、周竹青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袁珍美与被告袁光跃系夫妻关系。袁珍美自2014年开始,××治疗急需用钱,于2015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该债务形成于袁珍美与被告袁光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袁光跃归还上述借款。又因袁珍美已经死亡,要求追加其合法继承人袁逸、袁福建、周竹青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要求该三被告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归还借款。被告袁光跃辩称:被告并不知道原告所诉借款的存在,也从未见过原告提供的借条,对借条的真实性有异议,借款不可能存在,请求法院查清借款事实。被告袁逸辩称:××的钱确实是问我舅舅袁银忠借的。被告袁福建辩称:对于本案借款是清楚的,当时原告袁银忠钱不够,还找被告拿了3000元。被告周竹青辩称:借钱的事情被告不清楚。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一张、结婚证一份、户口注销证明一份、访仙镇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四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明两份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关于借条,被告袁光跃口头辩称其对真实性不清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条系伪造,且原告所提借条系原件,其他三被告对该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对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据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袁珍美(曾用名袁正美)因治病急需用钱,于2015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因袁珍美及四被告均未能归还上述借款,原告诉讼来院。袁光跃与袁珍美于1997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袁逸,上述发生在袁光跃与袁珍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袁福建与周竹青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大女袁银美、儿子袁银忠、小女袁珍美。袁珍美于2016年2月23日去世。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袁福建、周竹青向本院提交书面声明书,声明放弃继承袁珍美的一切遗产。本院认为:原告与袁珍美的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现借款人袁珍美已死亡,袁珍美与被告袁光跃系夫妻关系,且上述借款系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袁光跃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2016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原告与袁珍美在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原告现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标准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袁逸、袁福建、周竹青作为袁珍美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又因被告袁福建、周竹青已明确放弃继承袁珍美的一切遗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袁逸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袁福建、周竹青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光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袁银忠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袁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袁珍美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袁光跃、袁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熊 英人民陪审员  赵玉华人民陪审员  蒋国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倩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