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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6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熊晓华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晓华,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807号原告熊晓华,男,生于1975年12月15日,汉族。被告杨波,男,生于1964年4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晓华与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晓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楚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秀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