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6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熊晓华与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晓华,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6民初807号原告熊晓华,男,生于1975年12月15日,汉族。被告杨波,男,生于1964年4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晓华与被告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熊晓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复印件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楚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万秀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