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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82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袁文诉聂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文,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82民初776号原告:袁文,女,汉族。被告:聂荣,女,汉族。原告袁文与被告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聂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袁文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责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2、请求依法责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3日,被告聂荣以为儿子完婚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还款。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原告上门催讨,被告都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至今未还分文。被告聂荣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但因被告聂荣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亦未提交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份借条,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聂荣与原告袁文原是生意上的朋友关系,做生意时有些往来。2015年7月3日被告聂荣以为儿子完婚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袁文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一个月还款。被告当场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多次上门催讨,被告都以各种理同由和借口拒绝偿还,以后连人都找不到。借款至今分文未还。本院认为被告聂荣欠原告袁文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偿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聂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偿还所欠原告袁文借款本金3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由被告聂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太平代理审判员  刘明慧人民陪审员  王群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