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2民初3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倩与被告魏红侠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魏红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2民初3265号原告李倩,女,1978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81197805220662,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通江路34号丽景明苑1号楼3单元201室。被告魏红侠,女,1965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30602196509151940,蒙古族,大庆市康弘驾校职工,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东方玫瑰园11号楼2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倩与被告魏红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倩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倩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国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