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28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桂芬与林晓华、葛丽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芬,林晓华,葛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28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桂芬,女,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林晓华,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葛丽云,女,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6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桂芬与被执行人林晓华、葛丽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晓华、葛丽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林晓华、葛丽云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林晓华、葛丽云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查封被执行人林晓华名下坐落在乐清市北白象镇旺林村的房产,由于该房产已向银行设定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被执行人林晓华、葛丽云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林晓华、葛丽云欠申请执行人黄桂芬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28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郑 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郑瑞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