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初14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刘兰英与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兰英,宋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14216号原告:刘兰英,女,1947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思扬,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炼,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丽华,女,194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刘兰英诉被告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宋丽华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黄美华审 判 员 陆 贤人民陪审员 王静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