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6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三江县海江采石场与三江侗族自治县斗江镇东坪村民委员会东恒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江县海江采石场,三江侗族自治县斗江镇东坪村民委员会东恒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6执93-3号申请执行人三江县海江采石场,住所地三江侗族自治县斗江镇东恒屯长溪冲。法定代表人张建于,该采石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述源,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三江侗族自治县斗江镇东坪村民委员会东恒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东恒小组)。诉讼代表人梁荣组,该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三江县海江采石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恒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东恒小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东恒小组所有的位于长溪冲的林权1131亩;位于不鲁的林权5.2亩;位于大望的林权17.3亩;位于河村茶山的林权21.5亩,上述林权证号均为060701001。另查明,被执行人东恒小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三江县海江采石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东恒小组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三江县海江采石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东恒小组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三江县海江采石场可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柳市民一终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杨贵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华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