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民初4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原告邹德伟与被告丹东鼎联建筑有限公司、鞠如海、高宝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伟,丹东鼎联建筑有限公司,鞠如海,高宝家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4587号原告邹德伟,男。委托代理人高长远,辽宁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东鼎联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卫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鞠如海,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现住丹东市大孤山经济开发区海洋红广场丹东约翰森汽车配件制造研发中心*期*号办公楼。被告高宝家,男。本院审理的原告邹德伟与被告丹东鼎联建筑有限公司、鞠如海、高宝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德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辛延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雨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