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民申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望都县第一电瓷电器厂与望都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望都县第一电瓷电器厂,望都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气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民申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望都县第一电瓷电器厂,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职业中学院内。法定代表人周双林,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智慧,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望都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望都县富强街南侧。法定代表人马金龙,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望都县第一电瓷电器厂因与被申请人望都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望都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242号民事判决及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望都县第一电瓷电器厂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擅自提高天然气收费价格,违反法律、政策强制性规定。(二)原判断章取义、曲解双方的供气合同。(三)原判依据2010年5、6、7月国家发改委、河北省发改委、中石油、河北天然气公司等有关对天然气的调整通知是完全错误的。(四)被申请人曾书面承诺退还超收的燃气款。经本院审查查明,(2015)保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由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再审申请人望都县第一电瓷电器厂于2015年9月6日签收该判决,被申请人望都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签收该判决。望都县第一电瓷电器厂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望都县第一电瓷电器厂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望都县第一电瓷电器厂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国泉代理审判员 康泽峰代理审判员 苏欢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