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行审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巍巍、刘姝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巍巍,刘姝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5行审230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晗,主任。委托代理人吴益振,该单位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巍巍,男,生于1988年3月15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执行人刘姝钰(刘书玉),女,生于1987年12月8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5)第7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5)第7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5)第7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潜卫计征决(2015)第75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敬勇审判员 王晓君审判员 沈作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