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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6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建军与万腾荣高新材料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建军,万腾荣高新材料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民终69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建军,男,1982年4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82********,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王集镇前胡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郁丽,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腾荣高新材料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桐路28号新苏工业坊。法定代表人DONALDGEORGEKLIMKOWICZ。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骏,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建军因与被上诉人万腾荣高新材料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6)苏0591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建军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判令万腾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727元。事实和理由:万腾公司提交的标准作业程序-C1粉碎机操作指导书表明给料速度是可以根据个人的熟练度调整,万腾公司从未对下料时间做出严格规定。胡建军所做的测试题中所写的下料速度10千克/分,是操作手册提到的通常时间。根据监控显示,胡建军始终保持稳定下料速度,并未违反标准作业程序。此外,2015年12月,万腾公司的设备做过一次重大改善,相对应的万腾公司对员工的操作速度有更高要求。胡建军即使有错,但未造成损失及安全隐患,属于情节轻微,不属于严重违纪。补充意见:一、胡建军的操作行为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要求。二、万腾公司的作业指导书并没有完全适用,胡建军的操作不能视为严重违规。三、《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不得作为解除依据。四、万腾公司在胡建军病假期间解除合同违反劳动法规定。五、事实上,万腾公司也认为胡建军的行为不会影响到安全生产、人生安全,但因胡建军不接受警告处分后才予以开除。万腾公司辩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胡建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万腾公司支付胡建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727元;本案诉讼费由万腾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建军自2011年3月3日入职万腾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车间班长。2016年1月15日,万腾公司向胡建军发出《通知函》,通知胡建军“因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及安全生产上的要求,公司鉴于考量到全厂的安全生产、产品品质,人身安全。最终按照工厂的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员工胡建军开除出厂的处分。该处分自2016年1月14日生效。…”胡建军确认收到上述通知。万腾公司已就解除事宜向苏州工业园区工会联合会发出通知。万腾公司提供的第7版《员工手册》中第八章员工行为规范第三条纪律处分第五款规定“视为当场开除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任何违反公司EHS方针政策或对EHS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的行为;……”胡建军于2013年10月28日签字确认学习并全部理解该员工手册,并会遵从其规定。万腾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签订规定EHS总指挥、管理代表、管理人员等职责,其中9、班组长的职责规定“A、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本班组从业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C、组织本班组从业人员学习安全生产规程,检查执行情况,教育从业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违章蛮干。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D、对本班组要进行经常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解决。…”胡建军在责任人处签字。万腾公司提供的标准作业程序-C1粉碎机操作指导书中3.1规定“生产技术员有责任按照本文的规定进行生产操作,确认和记录。”…5.12规定“2)一边加料一边观察原料状况,若发现有异物、杂质等立即取出,放入废料桶中。3)搅碎过程中注意观察出料桶中料的状况,防止其溢出。4)保持稳定的给料速度,防止产生过多的粉末。(通常保持在10kg/min,或每个12加仑桶用3-5分钟,30加仑桶用约10-15分钟)…”万腾公司提供的标准作业程序-紧急处置程序,其中附有异常熔化时,即压强超过1torr小于2torr和大于2torr时的紧急处理流程。胡建军在上岗前接受了对标准作业程序-C1粉碎机操作指导书、标准作业程序-紧急处置程序的培训,并且对训练大纲上的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胡建军本人作答的的MgF2生产操作认证测试题,其中关于粉碎机下料速度,申请人的回答是“…下料每分是10kg…”及“…看好真空计,1Torr以上通知工程师…”。双方当事人确认的2015年12月29日11:00-16:00胡建军操作颚式搅碎机的视频显示:2015年12月29日胡建军从13:14:20起开始下料,13:16:55下料结束,下料时间共计2分35秒;另一个片段中胡建军14:52:02起开始下料,14:55:56下料结束,下料时间3分54秒;其余重复的下料步骤时间平均在3-4分钟。胡建军作为作业人员及生产负责人签字的氟化镁CONDENSATE熔化前生产工单显示,实际开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均为2015年12月29日,材料在经过熔渣搅碎后的材料重量100Kg至152Kg。胡建军记录的真空炉压强数据采集表显示分别于13点30分达到1.45torr和12点25分达到13.8torr。该记录由申请人记录,申请人对记录数据及本人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确认胡建军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172.7元。一审庭审中,胡建军陈述,不认可万腾公司的计算下料时间方式,应从吊桶开始至桶拿下为止;培训时告知超过2Torr超过2分钟要通知设备工程师,超过5分钟以上,做关炉处理,记录表上压力值虽然超过,但未达到5分钟,当天通知设备工程师,工程师进行观察;下料速度要求稳定速度,只要不溢出,速度没有严格要求,根据个人熟练程度完成。胡建军于劳动争议发生后法定期限内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1日裁决不予支持胡建军的仲裁请求。胡建军对仲裁裁决不服,遂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万腾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持异议。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通知函、至园区工会有关开除通知及邮寄凭证、生产监控视频、氟化镁熔化前的生产工单、氟化镁熔化过程中的记录单、制程数据采集表、氟化镁熔化点检记录单、《员工手册》及承诺书、安全生产责任签订书、标准作业程序-C1粉碎机操作指导书、标准作业程序-紧急处置程序、MgF2员工训练大纲、MgF2生产操作认证测试题、苏园劳仲案字[2016]第358号仲裁裁决书以及当事人一审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万腾公司以胡建军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安全生产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就违纪事实,其一,胡建军虽抗辩下料无固定速度及下料应自吊桶开始至吊桶放下,但其签字的训练大纲、操作指导书及答题中均显示万腾公司就下料程序及速度有明确规定,故胡建军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其二,双方确认的监控视频记录明确下料的时间平均为3-4分钟,根据原材料重量以及万腾公司处标准作业程序中对于下料速度的规定,胡建军的下料时间远低于标准下料时间,且胡建军在入职时接受过标准化作业程序的培训,其作答的测试试题中也显示胡建军知晓下料的速度应该为10千克/分。据此,胡建军违反被申请人处标准作业程序的事实客观存在,故一审法院认定胡建军存在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严重违纪事实。其次,就解除依据,胡建军的上述违纪事实已违反标准作业程序,且万腾公司已明确作为解除劳动关系规章制度依据的《员工手册》条款,万腾公司已就该员工手册送达胡建军,表明胡建军对员工手册内容是知晓的,而该员工手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万腾公司可依据该《员工手册》条款对员工实施管理,胡建军应遵守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亦应承担相应后果。胡建军上述的违纪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万腾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再次,就解除程序,万腾公司已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胡建军,且已告知工会,已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性义务。综上,万腾公司解除与胡建军的劳动合同,有制度性规定与事实凭据,并履行征求工会意见的程序性义务,系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正当行为,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胡建军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胡建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胡建军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万腾公司以胡建军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及安全生产上的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胡建军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万腾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万腾公司的生产材料氟化镁具有毒性,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有毒氟化物,胡建军作为一名熟练操作工应当知晓危险性,胡建军在入职时接受过标准化作业程序的培训,知晓下料的速度应该为10千克/分,根据监控视频记录,胡建军的下料时间远低于标准下料时间,胡建军违反标准作业程序的事实客观存在,胡建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万腾公司的日常生产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属于违反万腾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任何违反公司EHS方针政策或对EHS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的行为”,万腾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万腾公司《员工手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胡建军已签收《员工手册》,胡建军关于《员工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不得作为解除依据的主张难以成立。胡建军认为万腾公司在其病假期间解除合同违反劳动法规定。本院认为,万腾公司以胡建军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万腾公司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所述,上诉人胡建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胡建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燕芳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龚璐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