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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7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章善洲与许小芬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善洲,许小芬

案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7168号之一原告:章善洲。诉讼委托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小芬。原告章善洲诉被告许小芬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章善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善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善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