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9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刘长在上诉王阳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长在,王阳阳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9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在,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兆阳,北京荣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阳阳,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杰,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长在因与被上诉人王阳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03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长在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长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长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刘长在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印龙审 判 员 张 慧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凯书 记 员 邸 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