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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民初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2803号原告:周某某,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李某某,某某城市洮北区。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亚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曹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