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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1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飞与钱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钱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819号原告:李飞,居民。被告:钱磊,居民。原告李飞诉被告钱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忆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