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1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李飞与钱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钱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1819号原告:李飞,居民。被告:钱磊,居民。原告李飞诉被告钱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司忆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