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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余文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文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03刑初66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文明,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文明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辛振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文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余文明在本市西湖区洪城大市场A区24栋附16号,拉卷闸门进入该店,用随身跳刀撬开收银台盗得现金人民币4000余元。随后,余文明在洪城大市场C区44栋7号,拉卷闸门进入该店,盗得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和惠普牌4321S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410元)。所得款物均被挥霍。同年6月1日,被告人余文明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文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涂某、吴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抓获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天网监控视频及截图、指纹鉴定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余文明的供述、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文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窃得他人价值共计人民币561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文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17年6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珮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志崇速录员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