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廷富与高显贺、高博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廷富,高显贺,高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财保73号申请人:张廷富,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被申请人:高显贺,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申请人:高博,男,199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申请人张廷富因被申请人高显贺、高博欠其欠款及利息共计9万元,到期未还。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保全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9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沈文德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海纳丽景商网部分2D072楼房及担保人王大勇所有的辽N55W**号车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廷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高显贺、高博所有的价值9万元的财产,或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9万元。查封期间,二被申请人所有的车辆及不动产等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将该财产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二、查封担保人沈文德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二段海纳丽景商网部分2D072楼房及担保人王大勇所有的辽N55W**号车辆。查封期间,该上述财产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如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凌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