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忠华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136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忠,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6年5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丘胜,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惠玲,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2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忠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然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忠及其辩护人丘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忠通过交友软件约被害人李某到其暂住的广州市天河区石牌东路均程宾馆8310房间。双方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李某忠持刀要挟被害人李某,李某因反抗导致手指被刀划伤。后被告人李某忠用胶布封住被害人李某的嘴,用绳子绑住李某的手脚,抢走李某背包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苹果5S手机(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5877元)及其预付给李某的嫖资人民币1200元。在发现被害人李某的微信账户后,被告人李某忠威胁被害人李某说出手机开机密码和支付密码,并转走李某微信账户中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忠随即逃离现场。2016年5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忠约被害人王某来到其暂住的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深雅宾馆8863房间内,并向王某支付了人民币1050元的嫖资后,双方准备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李某忠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对被害人王某进行要挟,并用胶布封住被害人王某的嘴,用绳子帮助王某的手脚,抢走王某钱包中的现金人民币300元、一部苹果5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07元)及其预付给王某的嫖资人民币1050元。在发现被害人王某的微信账户后,被告人李某忠威胁被害人王某说出微信支付密码,并转走王某微信账户中的人民币8353元。被告人李某忠随即逃离现场。2016年5月14日,民警在东莞市寮步镇美宜佳超市门口将被告人李某忠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查获被害人王某被抢的苹果5S手机、银行卡、房卡等物品。后民警对金华酒店212房(由李某忠所开的房间)进行搜查,缴获作案用的水果刀一把、胶纸一卷、绳子一捆。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忠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忠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忠犯抢劫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丹洁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蒋如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颖欣曾昭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