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78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菊与大荔惠鑫汽贸有限公司、王东峰、丁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016)川1781执49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菊,大荔惠鑫汽贸有限公司,王东峰,丁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杨菊,女,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被执行人:大荔惠鑫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欣,总经理。被执行人:王东峰,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大荔县。被执行人:丁续华,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本院在执行杨菊与大荔惠鑫汽贸有限公司、王东峰、丁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大荔惠鑫汽贸有限公司、王东峰、丁续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781执4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述清审 判 员  牟必春代理审判员  李作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顺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