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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执1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任忠钦与袁法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忠钦,袁法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4执1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忠钦,男,195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袁法忠,男,196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申请执行人任忠钦与被执行人袁法忠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刑初字第28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