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18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范郁峰、邵秀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范郁峰,邵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8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林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秋涛北路77号10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653063-0。法定代表人沈国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范郁峰,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邵秀芬,女,汉族,1977年7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本院作出的(2015)杭滨商初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范郁峰、邵秀芬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320000元,利息人民币313700元,律师费人民币24500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人民币18298元,执行费人民币29165元,但被执行人范郁峰、邵秀芬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在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范郁峰、邵秀芬所有的位于百官街道汇龙山庄2幢103室房产(所有权证号为:上虞市房权证百官街道字第××号、上虞市房权证百官街道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46.69平方米)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2016年9月8日10时至2016年9月9日10时进行变卖,买受人范益清以人民币905000元竞得,签定了变卖成交确认书,并已付清全部变卖价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范郁峰、邵秀芬所有的位于百官街道汇龙山庄2幢103室房产(所有权证号为:上虞市房权证百官街道字第××号、上虞市房权证百官街道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46.69平方米)归买受人范益清(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范益清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范益清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建军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袁 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