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红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广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请执行人王红莉。三原广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红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民初85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2480.34元及利息、执行费80元,本次执行40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受偿案件款4000元,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27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