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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恢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林军、李红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林军,李红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恢3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被执行人:林军被执行人:李红玲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恢3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