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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18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恒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尤小山,叶丽姿,吴炎逵,梁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18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恒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法定代表人陈少鞍。委托代理人邓怡,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林博,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号深圳。被执行人尤小山,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西村**号**栋XX。被执行人叶丽姿,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北路**号大院。被执行人吴炎逵,香港居民。被执行人梁柳娟,香港居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尤小山确认截止2014年4月23日共拖欠申请执行人债务金额为1665847.62元(包括本金1283967.45元和利息381880.17元。计算方式:以拖欠的本金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其次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14年4月23日)。二、被执行人尤小山应按如下期限向申请执行人归还上述利息381880.17元:2014年4月23日前归还10万元,剩余利息应于2014年5月30日前还清。三、如被执行人尤小山按照上述第二项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尤小山迟延三个月归还借款本金,即被执行人尤小山应于2014年7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283967.45元和利息(以本金1283967.45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四、被执行人叶丽姿、吴炎逵、梁柳娟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吴炎逵、梁柳娟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御庭园景华庭XX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享有抵押权,如被执行人尤小山未能按上述第二、三项约定的期限还款,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对处分上述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8917.5元由四被执行人连带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炎逵、梁柳娟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御庭园景华庭XX房产并委托深圳市广衡房地产和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评估,经评估,上述房产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4285100元。2016年9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初步和解意向,请求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述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届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俊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