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2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王旭芹,张子耀,盐城宏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25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发鸿街12号。负��人陶全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旭芹,女,1964年3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4********,汉族,退休工人,住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化工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张子耀(跃),男,1961年1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61********,汉族,教师,住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化工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盐城宏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振阳街18号楼6-7层。法定代表人彭燕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射商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旭芹、张子耀、盐城宏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王旭芹、张子耀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5.186221万元、算至2015年12月31日的利息0.770782万元和律师代理费0.759万元,合计16.716003万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差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2475%赔偿申请执行人利息损失(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利息作相应调整);被执行人盐城宏业置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王旭芹、张子耀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盐城宏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王旭芹、张子耀追偿。案件受理费3337元,执行费245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已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已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商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必胜审 判 员 王泰昌代理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胜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