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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7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永祥与鲍林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祥,鲍林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182号原告:刘永祥,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原告刘永祥儿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桂花(原告刘永祥妻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鲍林强,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刘永祥与被告鲍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刘永祥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永祥撤诉。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刘永祥负担。审判员  李国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