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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6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中区鑫盛物资有限公司与溧阳恒胜燃料有限公司,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中区鑫盛物资有限公司,潥阳恒胜燃料有限公司,殷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6132号原告:重庆市渝中区鑫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体心堂巷40号1单元2-4号。法定代表人:陶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潥阳恒胜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潥阳市潥城镇平陵二村1幢1-101室。法定代表人:殷敏。被告:殷敏,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潥阳市潥城镇平陵二村*幢*****室,身份证号码3204231962********。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登记立案原告重庆市渝中区鑫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潥阳恒胜燃料有限公司、被告殷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重庆市渝中区鑫盛物资有限公司送达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如经济确有困难,可在本通知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并附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逾期未交,本案按撤诉处理。缴款期限届满后,原告重庆市渝中区鑫盛物资有限公司并未缴纳受理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渝中区鑫盛物资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受理费的申请,依法应当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渝中区鑫盛物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明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