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7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大宪与罗元庆,罗元秀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宪,罗元林,罗元庆,罗元秀,罗元英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839号原告:胡大宪,女,193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冉光明,重庆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罗元林,男,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罗元庆,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罗元秀,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罗元英,女,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大宪与被告罗元林、罗元庆、罗元秀、罗元英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大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大宪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大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大宪负担。审判员 覃术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春涵 微信公众号“”